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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17日 高检发〔2000〕18号
 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第五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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