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第三类压力容器
制造厂换证审查内容及组织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23日 劳办字(1988)21号)
今年二月,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办理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审查的通知》(劳人锅局〔1988〕11号)。现将今年换证审查的内容、组织方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工厂在取证后四年中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及对有关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组织方法
换证审查应贯彻突出重点、简化程序、统一内容的精神。具体安排如下:
1.由我部锅炉局和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单位(名单见附件二(1)),其具体审查计划由我部锅炉局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由所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同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单位(名单见附件二(2)),具体换证审查时间应安排在十月底前,并提前一个月将具体计划报我部锅炉局和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我部锅炉局和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
2.对已取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要求申请增加制造类别的,不属于这次换证范围。
三、评定办法
1.换证审查后,分别由两部和省级派出的审查组,根据审查情况,按附件一内容,写出书面报告(省级审查组的报告,应经省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发出),报我部锅炉局和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我部锅炉局和主管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可否换证。
2.在审查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纪律,实事求是,密切配合,提供方便,以提高工作效率。在审查中如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四、更换制造许可证的时间
为了便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管理,采取集中办理换证的方式,今年底前由我部对换证审查合格的单位统一更换制造许可证,并予公布。许可证有效期从发证之日算起,原许可证有效期可延长至换证日期。
五、审查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