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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采取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采取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 劳矿字(1989)7号)


  一九八五年我部提出使用便携式瓦斯(沼气,下同)报警仪(含报警矿灯,下同)控制瓦斯爆炸事故以来,有关部、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实践证明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是一项减少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就是在有瓦斯断电仪、报警仪、遥测仪和监测仪系统的矿井,也须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做为补充措施(以上系统、仪器的探头移动不便)。
  经过试点工作,对仪器的研究、制造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产品质量和数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价格便宜,已能满足在矿井中普遍装备的需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装备和管理并举的原则,在矿山(特别是煤矿)集中的地(市)首先推行。
  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如下:
  一、在所有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有瓦斯释放的岩石巷道),要班班装备便携式瓦斯指示报警仪。
  二、对在瓦斯矿井井下从事易发生火花的放炮、机电、通风等工作的人员,要配备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
  三、在这些地(市)建立技术支援中心,开展通风系统、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矿灯等技术检验服务工作,以保证控制瓦斯爆炸事故措施的有效实施。
  以上工作,各地(市)要做出具体安排,并将计划于十月二十五日前报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1.关于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规定
  2.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装备计划表
  3.便携式(热催化)瓦斯指示报警仪及报警矿灯部分产品简介。

  附件一:    

关于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规定



  为控制瓦斯事故,减少瓦斯爆炸的发生,在瓦斯矿井,三至五年内必须逐步实现用便携式瓦斯(沼气下同)指示报警仪装备全部采掘工作面,和在瓦斯有可能出现积聚的地点,部分工作人员要配带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并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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