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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失效]

  3.4 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5 所有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止供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3.6 废弃巷道及时密闭,临时停工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3.7 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
  3.8 瓦斯检查要做到记录牌、瓦斯日记手册和报表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由矿长审阅,并要有矿领导的处理意见。
  四、防治煤尘
  4.1 矿井应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4.2 井下防尘设施齐全可靠,井下主要巷道及硐室都应设防尘、洒水管路,并不漏水。
  4.3 各扬尘点实行喷雾洒水。
  4.4 采掘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
  4.5 掘进工作面要定期冲刷顶帮、炮采工作面放炮前、后要洒水。
  4.6 要定期清扫冲刷巷道积尘。
  4.7 防尘制度健全,有防尘专门人员。
  4.8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防尘火
  5.1 防灭火措施和规章制度健全。
  5.2 井下防火工作,必须具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安全措施及避灾路线。禁止携带烟火入井,严禁在井下吸烟,杜绝井下明火、明尘。
  5.3 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井要有下列措施:
  5.3.1 采区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3.2 对火灾区和采空区密闭定期检查,启封火区工作有安全措施。
  5.3.3 井下各生产水平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3.4 有火区管理登记卡片及火区关系位置图。
  六、通风构筑物
  6.1 永久密闭
  6.1.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6.1.2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6.1.3 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1.4 密闭前5m内无片帮、冒顶。
  6.1.5 密闭四周都需掏槽,在煤中槽深不小于0.5m,在岩石中不小于0.3m。
  6.1.6 密闭底部要设有流水孔或流水管(有水的)。
  6.1.7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板。
  6.1.8 干墙平整无裂缝、空缝。
  6.2 风门
  6.2.1 不允许风流通过的行人行车巷道内应设有风门。两道风门的间距,行车时要大于一列车的长度。两道风门不准同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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