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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
  1.电源部分
  1.1 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是以矿灯电源的简易甲烷检定器。电源(矿灯)部分执行矿灯检验标准。
  1.2 电池部分必须有预防外部短路引起危险电流的保护,在5倍额定电流(包括灯泡)的熔断时间不大于100毫秒。
  2.报警部分和装置
  2.1 产品必须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有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仪表检验合格证号。检查检测器件的通风孔网是否完好畅通。
  2.2 通入气样,观察报警信号的光闪是否明显醒目。并调整。
  2.3 通入标准气样,检查报警误差并调整。报警最大误差值不得超过±0.20%甲烷。
  2.4 检查在电压波动范围内的工作电流情况。
  2.5 通入标准气样检查在允许最低电压情况下,报警误差值。最大不得超过±0.20%甲烷。
  三、主要参考标准:
  1.《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仪技术条件》(国标、即将颁布)
  2.《沼气报警矿灯制造检验暂行规范》

  附件三:         

矿灯检验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矿灯是指酸性蓄电池矿灯和碱性蓄电池矿灯。
  本办法规定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仪器及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支援中心和县级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验站,检验煤矿井下正在使用的矿灯。
  2.检验项目
  a 灯头、灯盖锁检验
  b 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
  c 灯罩玻璃抗冲击检验
  d 矿灯照度检验
  e 蓄电池容量检验
  f 气密性检验
  g 透气性检验
  h 液密性检验
  i 跌落检验
  j 拔脱检验
  3.技术要求
  3.1 灯头、灯盖闭锁牢固可靠,非专用工具不能打开。
  3.2 当玻璃罩被破坏时,应保证能自动切断灯泡电源,而不至引爆在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
  3.3 灯罩玻璃应能承受冲击。
  3.4 矿灯中心最大照度(距灯头1m):
  点灯开始时不小于400勒克斯;
  点灯十一小时后不小于200勒克斯。
  3.5 蓄电池正常充电后,以额定电流连续放电,至放电终止,测得放电时间,计算得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
  3.6 蓄电池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当堵塞气孔后,内部压力达到9.8×10000Pa(1kg/平方厘米)时,不得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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