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跌落检验:将正常点燃的灯头和蓄电池水平相距0.3至0.5m,自高1.2m高处垂直落于不小于长×宽×厚为1000×300×30mm的松木板上。每套矿灯做三次,以均不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损坏为合格。
5.10 拔脱检验:将灯头固定,使带电液的蓄电池悬垂,然后把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0.7米,使其自由下落,以电缆不拔脱,不断线,接头不松动,灯盖不打开为合格。
6.检验规则
6.1 矿灯应从煤矿正在使用的矿灯中抽检。
6.2 抽样方法
从使用的矿灯中按不大于5%比例(每种型号不低于两盏),随机抽矿灯,进行本办法规定项目检验。
6.3 检验项目a,b,d,h,j中有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6.4 检验其它各项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督促煤矿半年内更新该批矿灯,或要求加强维修,更换不合格矿灯的零部件。
6.5 矿灯检验周期为半年。
附件四:
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乡镇煤矿伤亡事故。使乡镇煤矿正规开采,合理开采,根据《
矿山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煤矿矿图及其质量检查工作由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检验站进行。
第三条 每一个乡镇煤矿必须具备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和资料。并建立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竖直面投影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各种测图、绘图原始记录和计算资料。
第四条 矿图应绘在聚酯薄膜上或优质绘图纸上。坐标格网采用100×100mm,格网的测绘精度要符合要求:
第五条 各种矿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颁发的现行煤矿测量规程和图例测绘;地形图部分按照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有关现行规范和地形图式测绘。
第六条 井上下对照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井上下对照图应绘出如下内容:
一、地形、地物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规范和图式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