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废止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抵触的劳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2月10日)废止(原因: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升级、考核”的规定相抵触)劳动部职安局关于
印发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标的通知
(1989年5月12日 劳安局字(1988)40号)
为了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标的考评工作,现将经我部批复和认可的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核企业升级安全指标时,认真掌握执行。批复中与劳安字〔1989〕5号文有矛盾的,按劳安字〔1989〕5号文执行。凡未经劳动部审核同意的,按全企管〔1988〕1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 各主要产业部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
一、冶金工业部
1.钢铁生产企业(包括普钢、特钢、轧钢、施工、金属制品、铁合金、炭素、机修、耐火材料和独立选矿等)
千人死亡率≤0.09
千人重伤率≤0.3
2.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3.有矿联合企业
这类企业的矿山部分按独立矿山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其它部分按钢铁生产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
计算公式为:
露天矿职工人数×0.12+
井下矿职工人数×0.2+
有矿联合 钢铁生产职工人数×0.09
企业年千=----------------
人死亡率 有矿联合企业职工总数×100‰
有矿联合企业千人重伤率的计算公式,与千人死亡率类同。
4.对考核年度内死亡指标不足一人的企业(即:职工人数小于一万大于等于五千人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一人死亡的,可回推一年进行累计计算。五千人以下的企业,可回推两年进行累计计算,凡是累计计算指标超过行业指标的不准升级。
二、化学工业部
1.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基建施工单位)。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千人死亡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一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三的,原则上不能升级。但千人死亡率虽然超过千分之零点一而死亡人数不超过二人(含二人)的企业,向前推算至上一次死亡事故止,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低于千分之零点一的,可以升级。即一个1000名职工的企业若考核年度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需向前推九年以上一直未发生死亡的事故,才具有升级的资格。
2.化学矿山企业,按百万吨(实物量)死亡率超过二点七(人)或重伤率超过四(人)的不能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