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凡发生责任性运输飞行等级事故(含一二三等事故),通用航空二等含以上事故、劫机和破坏事件,以及因管理不善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千人死亡率超过0.1‰,或五万元(含5万元)以上无人员死亡的重大地面事故二次以上,十万元(含10万元)以上无人员死亡的重大地面事故一次以上。不得升级。
3.凡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民航局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运输飞行机毁或机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因工年千名职工死亡率为0.07‰。
2.因工年千名职工重伤率为0.2‰。
3.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有一项达不到者,即取消申报资格。
十二、林业部
1.林业国营木材采伐运输企业安全考评指标为职工千人死亡率,四川、陕西两省为0.3‰;其它省、自治区均为0.15‰。
2.林业国营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机械制造、基本建设企业,按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全企管(1988)1号《
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3.千人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控制人数取整数计算。国营木材采运企业上年度无死亡事故的,千人死亡率可与上年度累计合并计算。
4.任何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伤亡事故,即不能升级。
十三、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的综合指标拟定为千人死亡率为0.06‰;千人重伤率为0.35‰。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油田、勘探企业(从事石油钻探与开采的企业,即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
千人死亡率≤0.013
千人重伤率≤0.35
2.物探、管道和运输辅助企业(包括: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石油管道局、石油运输公司)
千人死亡率≤0.09
千人重伤率≤0.25
3.基建施工、机械厂等企业(包括一六七八工程公司,石油机械制造,加工厂)
(一)6000人至2000人的企业
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