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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安局关于印发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标的通知[失效]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二)2000人以下的企业
  (1)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和上述1、2两条之情况。
  (2)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重伤事故不得超过两人(含二人)。
  4.关于上述安全考核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在统计计算千人死亡、重伤率时,只取两位小数。小数点后面的第三位数,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进行处理。如某企业的千人死亡率0.145则该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应将0.005收上为0.15,如果0.144,则舍去0.004,为0.14。
  (二)在物探管道、运输企业中,当企业人数不足一万,按千人死亡率考核指标计算死亡不足一人、重伤不足三人时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的计算,可以将前两年的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与本年相加,取其平均值,并结合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如果安全管理好,指标又未超过,则可准予升级。
  (三)企业实际千人死亡率在考核指标的60%以下,而千人重伤率未超过考核指标的40%,且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比较好,亦可升级。
  十五、交通部
  1.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国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考核的企业、单位的职工伤亡事故,必须符合国家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对《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说明,以及劳动部劳字〔1988〕87号《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要求。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准确。
  (四)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是国家级企业的主要考评指标,具有否决权。
  2.考核指标
  (一)行业分类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见附表)。
  (二)符合规定考核指标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该企业不得升级。
  (三)属于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附表序号所列1—10的行业中的企业,其六千人以下(含六千人)两千人以上(不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一人(指死亡超指标,重伤符合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该企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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