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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8.为了掌握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情况、早期发现矽肺患者,必须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在职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期限规定如下:
  (1)凡粉尘浓度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大、矽肺发展较快而矽肺发病情况比较严重的厂矿(例如钨矿、玻璃厂、石粉厂以及喷砂作业等),其经常接触矽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矿井内的凿岩工、爆破工、支柱工、运输工、充填工等,以及接触含矽原料作业的粉碎工、调配工、过筛工、运输工等,均属此类。此类作业中,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延长定期健康检查的间隔期限至12~24个月。
  对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予严密观察,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种,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2)凡粉尘浓度虽不甚低但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小、矽肺发展较慢而发病情况比较轻微的矽尘作业,例如陶瓷业、铸造业等,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应每隔12~24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
  在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人,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3)其它生产中的矽尘作业工人,以及长期接触矽尘而现已调到不接触或少接触矽尘工作的职工,其定期健康检查期限可以根据接触矽尘的情况,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参考以上原则予以规定。
  (4)矽肺患者的定期复查期限,可根据病情发展的快慢而分别定为6或12个月。矽肺合并结核者,应3个月复查一次。各厂矿企业可根据病情发展快慢、发病率高低等具体情况,提早或延迟复查期限,但延迟后的复查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的一倍。
  9.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上次检查后的工作调动情况);(2)自觉症状;(3)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结核病或其它可疑疾病时,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作为鉴别诊断之用。
  10.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除内科医师外,必须有卫生医师参加;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放射科医师、肺科医师或其它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如本单位力量有限不能承担检查任务时,可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予以协助。实施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时,必须按本地区规定的表格,填写健康检查记录。
  11.定期健康检查应在企业单位的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医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1)检查前,企业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单位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健康检查实施计划。如本单位人力不够,须请外力支援时,其所需器材应由本单位负担。检查开始前,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前来协助检查的其它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介绍实施计划和受检人员的劳动条件、作业性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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