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24.疗养机构应设在环境安静、空气新鲜的地方。对疗养员的生活和劳动应予以指导,给以一定的营养食物,并对他们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合并结核的患者时,应立即严格隔离,转至结核疗养所。疗养机构应对疗养员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卫生常识的教育。
  五、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
  25.为了保护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及劳动力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应对矽肺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妥善安置。
  26.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由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企业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企业单位未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矽肺患者经过诊断分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7.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根据以下要求全面考虑:
  (1)临床症状及病程发展速度、肺功能状态,可能时并应考虑到循环系统及其它器官的情况;
  (2)矽肺分期及机体的代偿程度;
  (3)年龄及体力情况;
  (4)职业及劳动条件,包括工种、工龄、粉尘浓度、劳动强度、气象条件等。
  28.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分为四类:
  (1)正常范围: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2)轻度减退:诊断为Ⅱ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3)显著减退: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
  (4)丧失: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Ⅲ期矽肺。
  矽肺患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者,不论症状多少及肺功能好坏,应暂时作为劳动能力丧失。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须送疗养;开放性肺结核患者应予隔离。如肺结核病经治疗后已进入硬结钙化期,或经过六个月观察,结核病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痰内结核菌阴性,应重新作劳动能力鉴定。矽肺患者在医务人员的观察下或定期复查后,发现病情有改变时,须重作劳动能力鉴定。有些发病工龄短、病情进展迅速的矽肺患者,经过诊断虽不符合“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的规定,但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列入“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类中。
  (注)矽肺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分为甲、乙、丙三类:
  代偿机能甲:无临床症状或有轻度临床症状。无肺气肿,肺功能正常或在正常范围内。
  代偿机能乙:有中度临床症状。有中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代偿机能丙:有重度临床症状。有中度或重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29.矽肺患者的安置原则如下:
  (1)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或只有轻度减退者,在调离矽尘作业后,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不重的体力劳动。
  (2)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很轻的工作,并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劳动能力丧失者,不担任任何工作,但可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