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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会协字〔1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
二十五条
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申请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应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进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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