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79)供销土字第528号 1979年9月19日)
自一九六四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毛竹、篙竹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对改善毛竹、篙竹的经营管理,扩大购销,促进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后来由于受林彪、“四人帮”修正主义路线的影响,加上这个办法的本身也还不够完善,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对这个办法重新进行了研究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按此办法执行。并希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社。
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
(1979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毛竹、篙竹生产发展,加强经营管理,扩大收购,作好分配,安排好市场,支援农业、工业生产高速度发展,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毛竹、篙竹是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商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参与制定收购、调拨、出口等项的商品流转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三条 各级经营部门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的总方针。要积极办好毛竹商品生产基地,做好购销工作,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规格质量,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增加积累。为工、农、渔业和出口等提供价格适当,规格合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经营部门应该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综合平衡,做好收购、调拨、销售、出口计划。
第五条 毛竹、篙竹的收购、调出、调入和供应出口年度计划,由国家计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下达;省际(市、自治区)之间的调拨流向业务计划,由总社土产果品局下达。
第六条 各级经营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积极收购,做好供应,保证外调和出口。在执行调拨计划时,应先省外后省内。
第七条 各级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的原则,以及总社规定的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拖延。
第三章 收购
第八条 各级经营部门必须加强生产观点,积极参与制定生产规划,做好竹林的近山培育管理和远山开发利用,主动与林业部门配合,协助公社、生产队发展毛竹、篙竹生产。根据“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按照毛竹、篙竹的生产规律,采取留养冬春笋,劈山抚育,合理砍伐,防治病虫害等科学管理措施,逐步做到砍八留六,严禁砍伐四年以下的嫩竹,增加立竹密度,提高竹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