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总后勤部关于改变军人服务社的进货价格和利润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总后勤部关于改变
 军人服务社的进货价格和利润管理的通知
 ((80)商特联字第54号 1980年7月3日)


  经研究,自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起,军人服务社的进货价格,由原来按零售价倒扣作价的办法,一律改为批发价。改为批发价以后,除按规定缴纳百分之三的零售环节工商税和开支经营管理费用外,所得利润上交总后勤部管理,暂不缴纳工商所得税。具体管理上缴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下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