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木制旧包装回收复用的联合通知
((79)商储联字第53号 1979年10月8日)
一、各地木材公司(包括木材经营单位,下同)是负责组织木制旧包装箱、方板材回收复用工作的单位,应在所辖经济区内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改制、供应网点。
凡是没有设置回收网点的木材公司,暂不能直接回收的地区,商业、供销基层网点应接受木材公司的委托,代收旧木箱,有加工能力的应负责改制修复。
二、木材公司应把回收的木制旧包装箱、方板材纳入分配资源。回收数量较大的商业、供销单位,应按年度、季度向木材公司提出回收数量计划,计划中应划分自用(供应本系统生产或改装)部分和交售部分。木材公司对交售部分可以用间接平衡方式分配给需用单位,也可固定一部分用户由商业、供销回收修复单位供应。
木材公司应根据资源的可能,尽量拨给改制单位一部分新木材,减少以大改小的木材损失。
三、商业、供销、物资部门的所有企业,都必须积极组织木制包装的回收和回交。当产品出库时,应与收货单位协商办好木制旧包装的回交手续。
四、木制包装用品随同产品运往外地的,原则上应当由到达地的木材公司或商业、供销基层网点回收;随同产品供应本地的,由生产企业直接同收货单位联系回收。木材公司应要求生产企业提报回收数量。
对自行车包装木箱的回收、回交问题,仍按现行渠道办理。
某些不宜直接回收的化工产品和规格要求特殊的木制包装、周转箱或有固定回收关系的产品包装,应当允许产销直接挂钩,木材公司可按期掌握回收数量。
散存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基建工地上的木制包装,由当地木材公司或由其委托的商业、供销网点收购。
不能复用或不便送回原生产单位复用的军工产品木制包装箱,也必须主动联系,就地就近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