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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财产清查盘点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财产清查盘点试行办法
 ((62)合财字第330号 1962年12月19日)


  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财产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做到帐目与帐目、帐目与实物相符,家底清楚,财产真实,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清查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了做好清查盘点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都应当组织财产清查盘点委员会(或清查盘点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清查盘点工作。财产清查盘点委员会,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由理事会主任、在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应当由企业的领导人员亲自负责,并组织业务、仓储、统计、财务会计、总务等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
  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的时候,清查盘点委员会的成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都必须亲自参加,同时还应当请监事会派员监督。
  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所属企业和下级社的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财产清查盘点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对盘点的正确性负责。
  (二)查清库存的商品和其他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质量是否完好,商品是否适销对路。
  (三)对清查中发现的短缺、溢余、残损、变质、近期失效、不配套、冷背积压等情况,以及过期尚未收回和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等,分别查明具体数量、弄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理事会或企业的领导人员提出报告。

第二章 各项财产清查盘点的时间

  第三条 定期的清查盘点: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每月末清查盘点一次。对鲜活商品,原则上应当卖一批清一批;如有困难,也可以月末进行清查。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废品,应当随上调随清查,月末清查盘点一次。
  (三)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批发企业的商品,可以结合淡旺季节进行清查,在储存量较少的时候,应当彻底清查,但每季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四)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各项应收、应付款等,每月清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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