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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财产清查盘点试行办法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加工的商品和运出、运入的在途商品,每月清查一次。
  (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半成品、原料、材料,饮食企业的原料、材料、燃料,农牧企业的饲养畜禽、饲料,储运企业的燃料、备件等,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七)包装物及其他物料用品,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八)低值易耗品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和简易仓棚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九)在办理年终会计决算以前,必须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
  (十)对库存现金、销货款、收购农副产品周转金和零售门市部收回的凭票供应商品的票券等,除按月进行清查盘点外,出纳、营业和收购人员于每日营业终了,必须进行清查整理。
  第四条 临时的清查盘点。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的财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按售价核算的零售商品变更零售价格;
  (二)凭票供应的商品,改变收票标准;
  (三)直接经管财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四)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五)财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六)理事会或企业的领导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三章 清查盘点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前,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帐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帐,并结出各项财产的帐存数字,主动与零售店、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商品、材料等各项财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盘点前的帐目相符。
  清查盘点应用的表单,应当事前做好准备。
  第六条 经管商品和材料的人员,在清查盘点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商品、材料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商品,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对霉烂、变质和代管的商品、材料,应当分别存放,分别盘点。
  第七条 在清查盘点以前,对所使用的度量衡器应当进行检验和校正,不得使用不准确的度量衡器。

第四章 各项财产的清查盘点

  第八条 对商品、产品、材料、包装物等项财产的清查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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