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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财务手续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
 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财务手续的通知
 ((65)合财字第430号 1965年10月25日)


  根据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暂行规定》对于实行运费补贴的财务手续规定如下:
  一、基层社经营这部分商品的运费,由县社业务经营单位付给。补贴款与货款同时结清,不得拖欠。
  二、县社业务经营单位将运费补贴款列入企业损益。县社应于年末统计补贴款数,做为检查利润计划和计算分成款的依据。由此发生亏损的不以亏损单位对待。
  三、县社由此产生亏损和分成款减少的,由省、市、自治区社从应缴总社盈余中弥补,并拨补分成款。
  未发生亏损的县社,但利润任务没有完成或未超额,而影响分成款减少或少提的,亦从应缴总社盈余中补足。
  四、应缴总社盈余不够坐扣补贴款或不缴盈余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由总社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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