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一九六六年修改稿)》的通知

  2.制冷设备。氨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冷凝器、晾水塔,全部或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或更换主要部件;管道隔热层的大部分更换,以及更换一组以上的排管。
  3、各种加工机器。刮毛机、大型蛋品消毒器、干蛋加工设备、炼油设备、血粉设备、各种传送轨道、管道、各种维修机床等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或更换主要部件。
  4、供水设备。深井、水泵、上下水道,以及各种输水管道的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更换。
  5、供电设备。变电、配电、照明等设备的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更换以及更换电线、电缆价值在五百元以上者。
  6、供暖供气设备。锅炉、供暖供气管道和调温通风设备等大部分损坏的修复更换。
  7、其他设备。冷藏车船、大型车辆、各种提升、起重设备、大型衡器等的大部分损坏的修理或更换主要部件,铁路专用线、码头、趸船大部分损坏的修复。
  凡不属以上范围的修理或虽属以上范围但开支金额不足五百元者,均作为小修理,直接列入生产费用。
  三、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方法
  (十)各项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大修理费用
  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额=--------
              全部耐用年限
             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额
  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  
  企业大修理基金可以按季提取,每季大修理基金提取额按每年大修理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的全部耐用的最低年限规定如下:
  1.主库、主厂房(包括制冰间、机器房,各种加工车间):
   砖木结构 20年
   混合结构 30年
   钢砼结构 40年
  2.附属建筑(包括挑选间、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屋建筑物等):
   砖木结构 30年
   混合结构 50年
   钢砼结构 60年
  3.机器设备及其他:
  (1)氨压缩机、变电、配电、发电设备、蛋品巴氏消毒器、电梯、各种机床、机动车船等十五至二十年。
  (2)锅炉、刮毛机、码垛机、运输机、冷凝器、晾水塔、深井、水泵等五至十年。
  (3)其他生产设备,由企业根据使用情况自行规定其耐用年限。
  (十二)各项固定资产的全部大修理费用,可按下列规定分别计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