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颁发“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的通知
((78)商财字第10号 1978年3月6日)
一九六五年三月,我部曾以(65)商财字第173号通知颁发了“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草案)。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近几年来未能很好贯彻执行。一些单位制度不严,纪律松弛,随便抽调挪用和占用国家资金,截留上交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记帐、算帐、报帐,财产混乱,家底不清,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等不良现象十分严重,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造成了可乘之机,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危害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去年八月各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部门财会工作座谈会的讨论,对“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颁发,希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一: 商业、粮食部门八项财务纪律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严明纪律,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历年有关规定,制定商业、粮食部门八项财务纪律。各级商业、粮食部门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不得违反。
一、商业、粮食部门的资金、商品和物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准抽调挪用。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职工个人借款,应当由福利基金或职工互助储金解决,不得占用流动资金。
二、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贯彻“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不准预收预付货款、赊销商品和拖欠货款。不准乱搞协作,以物易物和商品走后门,不准超越经营范围进货和削价私分商品。
三、各项专用基金,必须贯彻先收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随便多提、挪用和超支。
四、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销货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不准挪用现金和“白条顶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用银行资金。
五、一切财产、现金和物资的收付,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不准弄虚作假、打埋伏、搞“小家当”。各种财产损失和溢余,必须认真查对清楚,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长期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