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工作的通知
((79)供销基字第10号 1979年1月12日)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和少数单位的机构变更、人员调动、社员股金帐册丢失,致使一些基层供销社多年未给社员分红,这是不对的,影响了供销社和群众的关系。股金永远属于入股社员所有,股金分红是社员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凡是没有给社员分红的基层社,必须在短时间内组织力量,抽出一定时间,对社员股金进行一次清理,按照规定进行分红。多年未分红的,要给予补发。现将湖北省天门县小板公社供销社《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一文转发给你们参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