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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粮食部门所属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从一九七九年起一律不再上交财政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粮食部门所属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从一九七九年起一律不再上交财政的通知
 (1979年2月7日 (79)商财字第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79)财企字第7号通知第一项规定:“为了照顾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困难,凡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工交企业,商业、粮食、外贸部门和供销社的工业企业、储运企业,邮电部门的通讯企业,物资部门的供销、储运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再上交财政。”根据这一规定,粮食部门所属企业(包括粮油加工、粮油机械制造、粮油商业、运输及其他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论过去规定是否要上交财政的,也不论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超过一百万元的,均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全部留给企业使用〔由各省、市、自治区、地(盟)、县(旗)粮食主管部门集中的部分,仍应按原规定上交〕,一律不再上交财政。属于一九七九年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已经上交财政的,应申请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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