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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有问题商品处理工作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有问题商品处理工作的通知
 ((79)供销财字第118号 1979年3月5日)


  去年四季度以来,各地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59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安排的通知,对库存有问题商品进行了清查、划分和处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有些地区和单位对有问题商品划分不准,削价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库存结构,正确划分有问题商品。有问题商品,一般是指销小存大,货不对路,货不配套,质次价高,残损变质,社会淘汰等长期呆滞、不易销售而占压资金的商品。至于季节性储备、代存代销、计划分配、政策奖售等商品,只要在计划周转期内,都属于正常的必备商品。即使暂时库存偏大或上调迟缓等,也不能视为有问题商品。在划分有问题商品时,必须根据购销任务、供应范围、购买力大小、货源情况、运输条件、季节需要,以及销售期内市场变化等情况,慎重确定。一定要有利于支援农业生产,有利于扩大购销业务,有利于经济核算,有利于定额管理。既不能该划不划,也不可划过了头。
  二、积极慎重处理有问题商品。
  1.对于销小存大,质价均无问题的商品,和其他有问题商品性质有所不同,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合理调整产销计划、控制采购、扩大推销、互相调剂、退货换货等方法解决。采取这些措施后仍有多余库存,应妥善保管,陆续销售,不得削价处理。如因时间推移,市场需要变化,而变成其他性质的有问题商品,则不在此限。
  2.对花色不对路,零件不配套,以及社会淘汰,冷背呆滞商品,主要靠加工改制、整理配套、调剂调换等方法解决,不能单纯靠削价处理。
  3.对粗制滥造、质次价高必须削价的商品,要经过群众评议,认真讨论,既要及时、积极处理,又要削价适当,防止过头。
  4.对残损变质,部分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应发扬修旧利废,变废为宝的精神,想方设法加工修理,尽量恢复其原来使用价值,实在不能维修的,可根据残损程度酌情削价。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报废商品,要从严掌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经上级批准后,留残值报废核销。
  5.对代存代销商品必须削价时,要经原委托单位同意。削价损失由原委托单位负责。
  6.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定削价幅度过大或不应当报废处理的,应及时纠正。所有削价报废商品都要公开出售,严禁批条子,走后门,内部私分和一面削价处理,又一面按原价进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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