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
合作商店股金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79)财税字第195号 1979年12月4日)
关于合作商店职工的个人股金,作为个人款项借给企业使用,应如何计息和列支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商定如下:
一、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二、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三、过去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