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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利改税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5.实行利改税的县以上供销社编制《县以上更新改造、简易建筑资金使用情况表》时,应将“利润留成转入”这一项目改为“企业留用利润转入”项目。
  6.一九八三年暂不实行利改税的单位,其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帐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各地供销社与财政部门商定的办法,对利改税前今年需要调整的帐务应进行调整。
  1.今年1—5月份按工资总额10—12%计算在“费用”中列支的奖金,改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时:
  减:费用--工资
  减:职工基金
  2.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经费财政部门不拨款,改为企业开支时:
  增:费用--有关子目
  增:其他应付款(或增、减记其它有关科目)
  3.根据财税部门关于入库数字调整的通知,将“缴国库利润”帐户中应划转的所得税转入“预缴所得税”帐户时:
  增:预缴所得税
  减:缴国库利润
  4.根据利改税的规定将“缴国库利润”帐户中应划转上交的税后利润增设“上缴税后利润”专户核算。转帐时:
  增:缴国库利润--上交税后利润
  减:缴国库利润:
  5.根据财税部门通知调整帐务后,需要补交税利时:
  增:预缴所得税或缴国库利润--上交税后利润
  增:银行借款(或减:银行存款)
  6.根据财税部门通知调整帐务后,财税部门退回多缴的利润时:
  增:银行存款(或减:银行借款)
  减:缴国库利润
  7.将今年1—5月份“抵缴利润”帐户中应在计税时扣减的利润,转入“税前扣减利润”帐户时:
  增:税前扣减利润--有关子目
  减:抵缴利润--有关子目
  8.按利改税的规定将今年1—5月份利润提取的利润留成冲销时:
  减:利润留成
  减:抵缴利润--提取利润留成
  9.按利改税的规定将今年1—5月份的税后利润(有上交税后利润任务的单位应减去应上交的税后利润)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时:
  增:企业留用利润
  增:税后留利
  10.实行利改税单位原“利润留成”帐户的余额,应按规定分别转入有关基金帐户。暂时不能转入有关基金帐户的,亦应将余额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设专户核算。将“利润留成”帐户余额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时:
  增:企业留用利润--利润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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