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上缴调剂基金的通知
((84)商财字第88号 1984年12月31日)
根据(84)商财字第44号《
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在税后盈余中提取10%的调剂基金,并逐级上缴上级社。关于上缴本部的具体办法,经今年十一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主任座谈会酝酿,现决定省级和地、市级社及其所属企业所提全部调剂基金,连同县(市)级社及其所属企业所提调剂基金的50%,上缴本部。基层供销社所提调剂基金全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自行调剂,不再交部。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度盈余分配开始执行,应当上缴的调剂基金均于下年度三月底前上缴本部财会司。
除上缴调剂基金外,对少数经济条件较好,利润较多的省、市供销社,还拟实行加提调剂基金,自一九八五年度盈余分配开始执行,为期三年,上缴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商业部与有关省、市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