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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过去因公负伤的职工暂不补评残废等级和补发残废金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过去因公负伤的
职工暂不补评残废等级和补发残废金的通知
((65)合干字第56号 1965年2月1日)
我社一九六四年四月十六日(64)合干字第179号文《关于职工因公负伤评定残废等级和发放证件以及伤亡抚恤费标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颁发后,有些地方在执行中曾提出:在上文发出以前发生的因公致残是否予以补评和补发残废金问题。目前,国家对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正在作统一修改,现决定在国家新的制度未颁发以前,凡上文发出以前发生的因公致残,现又未办理过补评手续的,一律暂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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