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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
 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80)供销基字第16/314号 1980年6月21日)


  你社基层工作处五月二十九日以基便字第040号和第042号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等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店的人员,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子女顶替如何处理,可按省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虽仍有原单位,但已在供销社工作年限较长,又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合作商店的退休办法办理,费用由供销社负担。
  二、在供销社工作多年,原单位又不存在了,这样的人员是否要从供销社退出去,请省社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暂时清退有困难,或因业务需要实在离不开的,供销社要负担一切费用。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退回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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