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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失效]

  (二)宰前诊断为阳性而无症状,宰后检验无病变的家畜,其生殖器官及乳房作工业用或销毁。公牛、阉牛及猪的肉尸和内脏不受限制出场;母牛,羊的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三十四条 痘疮:
  (一)绵羊和猪:肉尸有全身性出血或坏疽者,作工业用或销毁。患良性痘疮而全身营养良好且无并发症者,肉尸剥皮后出场,或将痘疮割去后出场。头蹄有病变者,割除病变部分后出场。
  (二)牛肉尸割去病变部分后,不受限制出场。
  (三)皮张干燥后出场,或以不漏水工具直接运至制革厂加工。
  第三十五条 破伤风:
  (一)肌肉无病变时,将伤口割除后,不受限制出场。
  (二)肌肉有局部病变,如创伤、暗淡无色或恶臭时,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无病变部分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肌肉多处有病变,且暗淡无色或恶臭时,肉尸及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三十六条 猪瘟、猪丹毒、猪巴氏杆菌病(猪出血性败血病、猪肺疫):
  (一)肉尸和内脏有显著病变者,其肉尸、内脏和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有轻微病变的肉尸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猪皮消毒后利用,脂肪炼制后食用。
  (三)规定高温处理的肉尸和内脏,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超过二十四小时者,应延长处理时间半小时,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病愈的丹毒猪,皮肤上仅显灰黑色痕迹,皮下无病变者,可将患部割除后出场。
  第三十七条 猪喘气病:
  (一)有病变的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无病变的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三)并发其他传染病者,可与该种传染病结合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牛、羊巴氏杆菌病(牛、羊出血性败血病):
  (一)肌肉有病变时,肉尸、内脏与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病变轻微者,肉尸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皮张消毒后出场。
  第三十九条 牛瘟:
  (一)患牛瘟的肉尸、内脏、血液、骨、角、皮张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被污染的肉尸及内脏等,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四十条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
  (一)肉尸及内脏有病变者,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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