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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五条 禽伤寒、副伤寒:
  (一)血液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肉尸无病变或病变轻微时,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肌肉有显著病变时,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五十六条 鸡白痢:
  (一)病变仅限于内脏者,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胸腹腔出血或有胸腹膜炎者,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五十七条 野兔热:
  肉尸、内脏及皮张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五十八条 家兔巴氏杆菌病:
  (一)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如无病变,高温处理后出场;皮张不受限制出场。
  (二)仅头部有脓肿者,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他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三)有化脓性肺炎、皮下蜂窝织炎或肌肉瘠瘦且有病变者,肉尸与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皮张不受限制出场。
  第五十九条 家兔假结核病:
  (一)肉尸不瘠瘦而内脏病变轻微者,肉尸高温处理后出场,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肉尸瘠瘦而内脏病变严重者,肉尸与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条 家兔结核病:
  (一)局部结核将病变部分割除后出场。
  (二)全身性结核或肉尸瘠瘦者,肉尸和内脏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一条 家兔坏死杆菌病与脓毒症:
  (一)仅局部有病变,将病变部割除高温处理后出场。
  全身肉尸有病变者,连同内脏一并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二条 家兔球虫病:
  肝或肠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第六十三条 家兔豆状囊尾蚴病:
  虫体仅寄生于局部者,局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全身有寄生者,整个肉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第六十四条 非传染病畜禽的肉尸、内脏及其病变的处理。
  甲、猪的黄疸及黄脂病:
  (一)皮肤、粘膜、肌腱无黄色,内脏正常,仅皮下及体腔内脂肪有轻微黄色者,不受限制出场。
  (二)皮肤、皮下、体腔内脂肪及粘膜组织呈黄色,但肉尸不瘠瘦,且经一昼夜放置后黄色消失或显著减退而仅留痕迹者,肉尸及内脏不受限制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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