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一九七九年棉纱产量国家计划是按件、吨下达的,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吨计量,在需要按吨换算件统计产量时,公定回潮率按8.5%,每件纱按181.44公斤重量计算,以便与计划口径取得一致。
二、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棉纱线的英制支数正式改为公制号数。棉纱线的公制号数都是由原来的英制支数折算而来,并取舍尾数,形成号数系列。在取舍尾数后,纱线有所加粗或减细,按变化幅度分别作如下规定:
(1)为了稳定产品质量,凡纱号尾数取舍后减细-1.2%以上的,暂时仍照英制支数折算的公制号数(保留一位小数)生产。同时,各地企业要积极按照系列号数设计、试制新品种、新规格逐步替代这些保留的非系列品种。保留的非系列品种有:83.3(7支)、53(11支)、44.8(13支)、38.9(15支)、30.7(19支)、26.5(22支)、25.4(23)支、23.3(25)支、22.4(26支)、15.3(38支)、13.3(44支)等。
(2)为了不致由于改制,纱号尾数进位,棉布加重,而造成棉布提价的错觉,凡纱号尾数取舍后要加粗的品种,也暂时仍照英制支数折算的公制号数(保留一位小数)生产。但如19.5(30支)、13(45支)、6.5(90支)、4.5(130支)等只加粗0.3%而且产量不大,有的已带小数,所以可直接改按系列号数生产。这些暂时保留的品种,可逐步采用系列号数设计,试制新品种、新规格加以代替。这些品种有:116.6(5支)、41.6(14支)、27.8(21支)、20.8(28支)、13.9(42支)、12.7(46支)、11.7(50支)、10.6(55支)、9.7(60支)、8.3(70支)、7.3(80支)、6.9(84支)、5.8(100支)、4.9(120支)等。
(3)除了上述暂时不按系列号数生产的品种,其他品种都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逐步向相应的系列号数过渡,在一季度内改完,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必须按系列号数调节控制。并待公制计价办法下达后,重新计算纱布价格。在过渡期间,生产企业要加强重量偏差的控制,防止质量波动。这些品种生产的棉布,按照棉布标准规定,如需要增加总经根数,加大幅宽的,也同时进行改变。
(4)化纤纯纺、混纺纱线,凡纱号尾数取舍后,加粗或减细幅度在±1.2%及以内的,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统一改按系列号数生产,纱、布价格暂时维持不变,待新的统一作价办法下达后,再重行计算新的价格。加粗或减细幅度在±1.2%以上的,暂时按照英制支数折算的号数(保留小数一位)生产,各地企业要按照系列号数设计试制新的品种,逐步代替这部分非系列品种。
(5)工业用、特种用途产品,根据用途要求,尽可能采用系列号数,如有困难暂时可按英制支数折算的号数(带小数一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