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系统棉花检验
机构不宜移交问题给国家经委的函
((79)供销棉字第691号 1979年11月26日)
对你委今年八月十八日经标〔1979〕236号《关于全国纤维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及任务的通知》,我社曾于九月十九日以(79)供销棉字第538号函提出意见,希望对纤维检验机构如何设置问题重新慎重考虑。两个月来,对此问题没有召开会议研究,也未得到答复。而国家标准总局又以〔1979〕354号文再次通知各省催促建立健全纤维检验机构并抄给了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我们认为,既然有关部门对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及其任务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就应当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下布置为妥;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要硬性向下布置以免给下面部门之间造成困难。
鉴于供销社系统担负着全部棉花购销业务,而我社所属各级棉花检验机构的工作,都是棉花购销业务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意见,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检验机构、人员、设备和仪器等不能移交;涉及到供销社业务方面的问题也不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