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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目标,拟定分期分批防治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
  (四)调查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发展趋势。
  (五)参与对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对环境状况提出评价意见。
  (六)认真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方面发生的问题和纠纷。
  (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把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每年应检查、总结一次环保工作执行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被评为清洁企业的(或车间、班组),由主管部门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1978)79号文件规定,凡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的产品,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税、免税。产品的利润不上缴,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三废”,改善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一)年内发生严重污染事件,引起人、畜中毒或死亡,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二)污染情况严重,经上级机关提出限期治理后,仍未积极治理者。
  (三)有“三废”治理设施,由于维护管理不善而不能投入使用者。
  第二十七条 对任意排放“三废”,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积极治理。到期不解决,又非客观原因,已经评为先进企业,应撤销先进企业称号。
  第二十八条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肇事者、责任者、领导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中,不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三废”污染环境者。
  (二)将治理“三废”资金挪作他用者。
  (三)不坚持原则,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验收,而造成严重污染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商业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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