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盈亏问题给河北省供销社的批复

商业部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盈亏问题给河北省供销社的批复
 (1986年1月4日 〔86〕商棉字第1号)


  你社来电和省棉麻公司(85)冀供销棉财字第107号《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盈亏财务处理的请示》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简复如下:
  一、关于收购过程中的升溢处理问题。我部意见,为了正确贯彻按质论价政策和妥善处理检验误差发生的经济盈亏,解除检验人员的思想顾虑,对基层检验环节的技术考核,按收购棉花的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不能超过百分之零点三。在规定幅度以内的,视为执行价格政策正常。凡有帐可查,有户可找的升溢部分应退还给棉农,亏损部分也应向棉农收回。升溢超过千分之三无法退还的部分要挂帐,留待下年抵补亏损使用。如果下一年度仍有升溢,应将上年的升溢报告当地政府,作为供销社用于棉花生产的支农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二、关于锯齿机加工衣分亏损问题。原供销总社(80)供棉字第15/281号通知规定:“锯齿机加工衣分亏损率,各级皮棉平均为3.5%-4%,最低不得低于2.5%。”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
  近年来,棉花加工厂更新设备,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工艺,以及对棉农没有经过“四分”的籽棉,在挑选整理、加工后将会发生部分皮棉升降品级的情况,只要收购小样对照国家标准是正确的,那么品级的升降应视为正常。至于今后是否对升降级要规定幅度,因为情况比较复杂,请你们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部审查后再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