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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组织地区之间议价粮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组织地区之间议价粮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1月18日 〔88〕商粮字第27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市场的正常需要,有秩序地组织地区之间议价粮食调剂,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商业部将会同有关省抓紧筹建国家领导下的粮食批发市场。在批发市场建立以前,各地要在保证完成国家粮食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地区之间议价粮的调剂。粮食主产省和商业部也可以举办交易会进行调剂。
  二、国家对省间“议转平”大米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保证完成。其余的大米可以在省级粮食部门之间直接成交,也可以在交易会上或批发市场上成交。
  三、按照国家规定,在完成合同定购以后的议价小麦、玉米、大豆继续允许多渠道经营。属于地区之间调剂的部分,可以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省或地(市)粮食经营单位之间直接成交,也可以在交易会或批发市场上成交。
  小杂粮继续实行多渠道经营,自行成交。
  四、各地已经建立的横向联系渠道,大米属于省级粮食部门之间的,小麦、玉米、大豆属于省或地(市)粮食经营单位之间的都可以继续保持,不要切断。上述地区、单位之间和大型制药厂、大型名酒厂,过去已经签订交易合同、符合经济流向的,可以继续履行。
  五、省间议价粮调剂价格,要坚决执行国家规定,产区以对农民的议购价格为基础,加必要的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从严掌握;销区要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产区和销区都不得任意抬高价格。
  六、省间议价粮的运输,大米(含稻谷)要按照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加强粮食运输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东北三省和内蒙的大豆、玉米,由省级粮食部门审核后,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向当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小麦和其它地区的大豆、玉米,由省或地(市)粮食经营单位办理运输手续。小杂粮由经营单位办理运输手续。
  七、省内议价粮的调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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