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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8年4月12日 〔88〕商纺字第3号)
我部(88)商纺字第2号《
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规定只允许口岸接收单位价格浮动。为了完善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现确定对非口岸接收单位经营进口纺、针织品的,也相应实行浮动价格。具体办法是:按规定加价率制订的价格为中准价,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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