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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计划外回炉废钢、废杂铜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计划外
回炉废钢、废杂铜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 〔89〕商再联字第48号)
九月二十三日国家物价局等四部门以(1989)价重字678号文,下发了《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
》。通知适当调整了回炉废钢的限价水平,决定将废杂铜列为限价项目。请各地商业、供销社系统认真贯彻执行。
回炉废钢和废杂铜的收购价格,应按现行作价原则,以销售限价为基础,扣除合理费用和利润,由各地商业厅(局)、供销社报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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