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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

  自备罐车回空,要保持罐内卫生并“施封”(或上锁),以防止污染。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六条 自备罐车运油,按铁道部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计算运费。发货方垫付的运费可在货物发出后,根据运单明细表,凭发货单位的结算单记载的运价连同货款一并向收货方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粮食部门内部互相租借自备罐车,由借入方负担发往和归还的空车运费。
  第二十八条 粮食部门内部执行食油调拨计划,用自备罐车运输食油,应当收取使用费。
  粮食部门内部互相租借自备罐车运输平价食油,应当收取租车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费和租车费标准,按铁道部规定的罐车标重租费全价计算。
  第三十条 其他部门租借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包括粮食部门供应出口用自备罐车为外贸部门送油)和粮食部门内部用自备罐车运输议价食油,均按铁道部罐车标重租费全价加收20%的延伸服务费计算租车费。
  第三十一条 发货方用自备罐车为收货方送油,收货方应负担使用费、运费和回空费。
  第三十二条 收货方派自备罐车到发货方运油,发货方不负担送车费、运费和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收货方在收到罐车(重车)之日起的三日内必须将油卸完并办理空车回送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从第四日起,按照铁道部罐车标重租费全价加收百分之五十的使用费。
  如收货方扣留发货方的自备罐车使用,从第四日起,按铁道部罐车标重租费全价加倍核收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费和租车费的计算时间,自罐车发站起票开始至罐车(包括重车和空车)送回自备罐车单位指定的到达站取得手续为止,按日(不足一日算一日)计算。
  第三十五条 收取的租车费和使用费,用于补偿修理、保养自备罐车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自备罐车在运行期间,因事故损坏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运送检修的运费、调车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款项等费用,均由责任单位负担;如系铁路方面的原因,应向有关铁路部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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