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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0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年5月3日 银发〔1989〕第134号)


  为了支持粮、棉、油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专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民银行决定对粮、棉、油贷款实行利差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专业银行对粮、棉、油贷款必须单列帐户,该项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按季将粮、棉、油贷款计息积数报当地人民银行,经严格审核后,由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专户贷款计息积数给专业银行补贴1.26%(年率)。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补贴额度内,分别企业情况认真审查后,按实收年利率11.34%与10.08%之间的差额1.26%返还给企业。补贴时间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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