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加强商品的资金管理。为了加强库存粮油管理,商业部决定今年上半年对全国库存粮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在,这项工作已进入抽查阶段,财会部门要积极配合储运部门认真做好抽查和处理工作。要明确平价粮权属于中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国家平价粮油;未经批准,不得将平价粮油转作议价销售;严禁倒卖国家商品粮油和国家储备粮油。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如实反映库存粮油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严重违犯国家政策、粮食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结算纪律,减少资金拖欠。粮油调拨结算,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粮油调拨结算办法。粮油调出以后,调出企业要及时办理贷款结算手续。调入企业要根据调入计划及时筹措资金,在接到调出方的有关结算凭证后,要按期承付贷款。对不能按期承付的货款,要按规定支付罚金。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对于销往系统外的粮油,必需了解调入企业的支付能力和信用情况,采取预收货款或见汇票发货的办法,不能盲目赊销。
五、要加强银行帐号和转帐支票的管理。粮食企业在银行开户帐号和转帐支票不准出租、出借,也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凡是擅自出借帐号和支票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分别给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要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出纳人员,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坚持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不准挪用现金或以白条顶抵现金库存,不准收取他人转帐支票兑换现金。要坚持双人送取现金制度,严禁携带大量现金到外地采购。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继续开展清理非商品资金的工作。为了减少企业不合理资金占压,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商业部1987年1月16日部发(87)财字第1号《关于粮食企业清理非商品资金的通知》精神,继续认真清理非商品资金,力争将不合理资金占用降到最低限度。要认真清理应收销货款和其他往来款项,凡是超过正常回笼期限和到期未收回的其他款项,要立即派人催收;凡是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财政性开支和专用资金超支的要立即筹措资金,限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申请解决;对职工借款,企业领导要坚决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尽快收回,对财政欠拨款,企业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尽快拨补。在清理非商品资金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清为主,清防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给予处理;另一方面针对查出的问题要研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清后又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