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处工作要求
1、这次查处工作的重点是打击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证生产和经销单位。对于那些产品质量尚属合格,或经过整顿可以达到取证条件的无证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处罚教育后,可以允许其履行取证手续;经考核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按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凡决定处以停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撤销该项目。
2、时间安排:大体上二季度完成查处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的查处重点;第三、四季度全面开展查处工作;明年一季度总结。具体执行中,各地可以有先有后,适当交叉。
3、无证生产和销售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对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处理,是一项很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以及有关法规和财经制度。所有查封的无证产品,都需经检测单位检验判定,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的不同,分别采取销毁或其它方式处理。对确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提出分等降价处理建议,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出售。其罚没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出售收入,根据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列入其他罚没收入款中)。所需有关产品检测等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核拨。
4、对执行查处任务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坚决防止各种不正之风。
5、要增加查处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及时宣传报导查处工作的情况。
三、查处工作的组织
1、这次查处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商业部共同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查处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联合发文单位所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