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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

第三章 信息员

  第七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厅(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或下级办公室的专兼职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八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严守国家机密的观念;
  (四)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专职信息员应掌握微机、电脑打字机、传真机等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信息员主要义务:
  (一)收集、编写、通报、贮存政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经验,提出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信息员有下列权利:
  (一)可调阅有关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层次召开的有关的工作会议;
  (三)可在内部进行政务信息调研;
  (四)可以个人名义向上级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
  (五)优先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 信息员培训由各级办公厅(室)分别组织。商业部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其所聘任的特聘信息员的培训;省、地、县级信息员的培训,由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组织和部署。
  信息员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顶岗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信息流程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流程包括收集信息、编报信息、审批信息、通报信息和贮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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