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中国石化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市场销价的通知
(1990年3月5日 〔1990〕价重字第113号)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0年三月提高平价原油及部分成品油的出厂价格,同时调整成品油部分品种及局部地区的市场销售价格。现下达实施方案如下:
一、市场销售价格的调整
1.调整润滑油、溶剂油、重柴油部分品种、规格的全国统一品质差率,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一。各市场批发价格按调后品质差率重新计价。
2.调整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五省(区)部分市场、部分油品的销售价格。五省(区)内中央管理市场标准品批发价格的调整方案见附表二;五省(区)地方管理市场标准品批发价格的调整由省(区)物价局(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中央管理市场调后价格加合理地差、在不突破现行最高限价前提下从紧安排,并做好毗邻省(区)市场价格的衔接。
以上批发价格调整后,现行批零差率不变,零售价格在调后批发价格基础上按现行批零差率重新作价。
二、调拨价格的调整
1.在西北五省(区)市场销售价格调整的同时,相应调整西北供应商业内部调拨价格。
(1)销售公司西北公司供有关省(区)调后调拨扣率见附表三。
(2)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省(区)内调拨价格的调整,由各省(区)自行安排。省(区)间跨供油品的调拨价格(或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润滑油、溶剂油、重柴油部分品种的品质差率调整后,销售公司各公司、分公司供省、区、市的调拨价格按现行规定调拨扣率(西北公司按调后调拨扣率)重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