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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社系统商品包装工作规定

第三章 商办包装工业

  第十八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统筹考虑,鼓励发展商办包装工业。
  第十九条 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将包装工业的发展和整个商办工业与商品包装改进工作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商办包装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技术改造,努力提高包装产品的质量,并不断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四章 商品包装的科技开发与情报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商品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的包装机械设备、新的装潢设计、集合包装及科学管理方法等的研究。包装的科技开发等列入各级商业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包装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加强包装技术改造。要运用科研成果,视商品性能、经营方法、消费水平和国家资源,有计划、分档次地改进商品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第二十三条 引进国外先进的包装技术和机械设备,要讲求实效,并注意消化吸收,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技术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注重包装科技情报的交流。
  全国商品包装科技情报站应根据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基本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包装科技情报,完善包装科技信息库;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包装技术交流,提供包装技术及情报咨询服务,开展包装难题诊断;
  (三)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包装技术研究,促进包装的改进。

第五章 包装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供销社系统的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要制订相应的包装标准,逐步实现包装标准化、系列化。
  归口商业部制订标准的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包装,由商业部或地方商业部门分别组织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同时,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应积极参与工业部门的包装标准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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