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信贷管理的意见
(1990年6月11日 农银发〔1990〕115号文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87号《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提高农资专营信贷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资专营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农资专营信贷工作作为各级农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重点来抓。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证增加农业物资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农资实行专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支持农资专营作为农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行对农资专营信贷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组织上要加强领导、配备人员,贷款上要优先安排,保证合理的资金需要,工作上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地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汇报,提出解决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根据农资商品管理办法,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
(一)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内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要优先供应。(二)对专营部门在国家计划以外自行采购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要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掌握贷款。(三)对国家允许的植保站、技术推广站经营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农资,可予以适当支持。(四)对任何单位计划外购入质次价高农资商品或抬价抢购、盲目采购、超储积压以及非专营单位和私人经营农资商品,一律不予贷款。
地方外汇进口农资专营商品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应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为平衡国内农资专营商品的产销缺口,对地方用外汇进口农资专营商品配套人民币资金需要应积极支持,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出具信用保函证明,以提高农业银行的信用度。对数额大,农业银行一家无法解决的配套资金需要,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本着谁购肥谁拿钱的原则,由政府牵头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对农药储备的资金需要,要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商请当地人民银行协助解决,并落实财政贴息资金来源。
三、建立分级负责的农资贷款管理体制,落实专营周转资金的配套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