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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城镇集体商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城镇集体商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12日 
 以农银发(1990)24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集体商业对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集体商业贷款依法管理,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促进城镇集体商业健康发展,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集体商业贷款,要认真贯彻企业自力更生为主的精神,服从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坚持信贷原则,支持日用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进城,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办理集体商业贷款,必须维护银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发放贷款和阻挠收回贷款,确保贷款使用的效益性、周转性、安全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街道举办的集体商业以及其它形式的集体商业。包括:
  一、从事商业零售、批发业务的集体商店(公司);
  二、从事饮食、服务、修理、科技咨询等服务行业的集体性质企业;
  三、集体商业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
  四、县(市)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及其他商业性质专业公司;
  五、以集体商业为主体的经济联合体及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凡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财产应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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