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设备贷款的管理意见
(1990年12月20日
以农银发〔1990〕252号文印发)
为了支持农村供销社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其搞活商品流通,更好地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总行于一九八八年将供销社技术改造贷款改为设备贷款。五年来,农业银行通过发放这项贷款,有力的推进了商办工业的技术进步,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流通领域体制改革,活跃城乡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这项贷款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完善和改进。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的目的和作用
首先要明确供销社设备贷款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同意开办的。供销社设备贷款即以前的技术改造贷款,因供销社由全民改为集体所有制,但仍承担国家许多任务,一身二任。经国家计委研究批准,退出国家技改贷款序列,改为设备贷款。目的是运用信贷杠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商业从经营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八五期间”商办工业将有一个新的发展,各级行要总结经验,充分认识这项贷款的重要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信贷管理办法,提高信贷决策水平,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周转性。
二、贷款的用途和范围
设备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性的贷款,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用途和范围管好用好。
供销社设备贷款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的商办工业。重点是支持企业引进和更新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改善生产条件;支持企业发展以开发本地资源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支持具有当地传统工艺、技术的企业;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适销日用工业品生产,以及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和有市场竞争力、见效快、效益高的出口创汇产品,以促进商办工业向生产、流通、服务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各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并根据总行制定的产业信贷政策和产品贷款序列规定,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贷款扶持重点。
对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经济效益差,原材料能源无保证,产品销路不畅,与国营大中型企业争原料和重复建厂的不能贷款支持。严禁用设备贷款搞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已挪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
三、贷款实行比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