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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设备贷款的管理意见

  供销社是农村市场的主渠道,一个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和发展。商办工业很有发展前途,但该系统老企业比较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改造,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因此,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每年新增一般商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供销社系统商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为了发挥两个积极性,主管行和经办行对设备贷款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即新增贷款规模实行统一提取,总额分配,分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按照一般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收购)计划增加额的5%提取,并下达贷款控制计划,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新增部分原则上由分行统一管理。对当年收回再用部分如何管理,由各分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对每年总行和商业部联合下达的供销社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包括在总行下达给各分行的贷款额度之内,总行不单独下达贴息贷款规模。
  四、贷款管理
  (一)项目管理:供销社设备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改造贷款审批程序,实行项目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报批程序包括立项、可行性评估、扩初设计、竣工投产。各级行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及项目评估工作,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扩初设计的审定。对供销社商办工业设备贷款要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凡扩初设计批准的项目进入“项目库”,排出序列号,从中选优定项。贷款的发放均应实行抵押或担保贷款方式。
  对商业部与总行联合办理的供销社贴息贷款项目,各地要会同当地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评估和扩初设计批准的基础上,自下而上联合盖章后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项目与商业部做好衔接汇总工作。执行中如有项目不准,银行有权建议调整重新上报审批。
  (二)专项管理:为加强和完善设备贷款的管理,掌握贷款运用情况,拟从1991年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增设“供销社设备贷款”二级科目,专门反映和考核这一贷款的使用情况。各行对(90)农银统(25)表,即商业基础设施、设备贷款统计表,各级要按期准确认真统计上报总行。
  (三)帐户管理:对设备贷款实行“存、贷”款分户管理。企业必须在项目动工前筹足项目投资总额的30%的自有资金,贫困地区不得低于15%,并专户存入银行,坚持先用自有资金,后用银行贷款的原则。对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要按工程进度用款。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要采取一定的信贷制裁办法。
  (四)期限管理:对贷款要全面落实期限管理建立按期报告表制度。企业还款期限应根据项目投产后每年能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综合计算,确定分年分批归还本息数额和还清年限。设备贷款期限为1—3年,最长5年。各分行对每年收回再贷部分要列入项目信贷计划,提高信贷资金利用率。对超计划收回再贷部分,实行“谁收归谁用”的原则,以调动开户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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