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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商业卫检”证章发放和使用要求的通知

商业部办公厅关于
 “中国商业卫检”证章发放和使用要求的通知
 (1990年11月27日 厅发〔90〕副卫字第221号)


  根据部发(90)副字第809号文件精神,我部统一制作的“中国商业卫检”证章(以下简称“证章”),业已下发各地。现将“证章”的发放和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章”发放范围仅限于商业部门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工作的肉品卫生管理、检验、化验人员。
  二、凡领取“证章”者,必须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经省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
  三、“证章”由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性食品公司发放、登记、存查。发放前要对肉品检验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四、“证章”只限于肉品卫生管理、检验、化验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五、肉品检验、化验人员上岗或肉品管理人员到所属单位检查工作,都必须在左胸前佩戴“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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