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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1990年3月31日 〔90〕商工字第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商办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加强设备管理,改善技术装备素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和安全生产,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粮食、供销社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社会商办工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
  第六条 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应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系统经过评比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并按“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分标准”考评达到九十分以上者。
  第七条 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商业部《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地区的管理规章,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设备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反映设备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三)厂长重视设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主管部门、本地区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对设备管理的主要措施、目标作出科学决策;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已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合同;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能参与或负责做好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自制设备要参与设计、制造);企业经济效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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